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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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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1 14:56
信息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
235
镇江市京口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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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报名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报名

  户籍在我区,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儿童,于6月21日至6月30日按照招生文件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实行网上报名,也可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指定的材料,于6月25日(周日)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接受资格核查。

  户籍在我区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实行网上报名,接受资格核查。户籍在我区但在外地就读并要求回市区初中升学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生全国学籍卡打印件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于6月25-29日到市区初中入学登记点进行信息登记,登记点设在润州区和平路130号(镇江市第六中学校内),咨询电话:85279727、85278576。

  上述适龄儿童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选择一所民办学校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入学的相关证件材料截止时间为今5月31日。

  本区户籍学生入学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主要依据

  (1)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全部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

  (2)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3)学生父母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提供相关信息证明)。

  (4)学生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学生户口随父母且户口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户口从未迁移过,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的(提供相关信息证明),以实际居住地作为入学依据。

  (5)学生父母无完全所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仅有一处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由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予以接收。如学校查实学生父母另有完全产权房产,学生应至父母完全产权所在地就读。

  (6)学生本人拥有完全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视同学生父母拥有。

  (7)学生父母无房,凭新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到新购房所在地学校报名。

  (8)关于拆迁户子女入学依据的界定。实行住房安置的拆迁户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地址为准;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按照已购买新房的地址为准(须查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由学校负责审核),凡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拆迁地所属学校登记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9)对于本区内户籍无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所属学校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

  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外来人员,不包括在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需在我区所属学校起始级就读的,由其监护人在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网上报名,也可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6月25日持相关材料到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接受资格核查。已在市区小学就读,并意愿升入市区初中的,由该小学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后统一办理报名手续。在外地读小学的,需到初中入学登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籍证明:父母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

  (2)居住证明:父母双方与随迁子女在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开具的居住证明。

  (3)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且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购房、尚未领到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工作证明: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法定登记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5)学籍证明:升入初中就读的,须提供小学学籍卡。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后,统筹安排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家长也可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本市户籍跨市(区)升学

  在本市范围内跨市、区就读的小学六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确需在就读地升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在就读地入学,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仍须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就读地工作、并在就读地有完整产权房产者除外)。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原则上每学受理一次;

  (2)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户籍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地入学;户籍地不能监护的,如父母双方都不在户籍地,需随父母到镇江市居住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可办理入学手续;

  (3)非起始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已在本区小学就读、希望继续就读初中的,由就读小学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后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5)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手续齐全,到学校办理入学、转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不得收费。对于施教区内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办理入学、转学,学校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上门调查,审核并指导做好就读需准备的材料,做好统计,及时上报。对于因学校拒收、推诿、拖延而上访的外来务工人员,教育局在登记、核实后将记录作为考核学校招生工作的依据。经由教育局审批、盖章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区教育局设立外来人口子女入学专项资金,用来鼓励学校接受外来人口子女入学。

  招生入学

  公办学校入学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学区招生,采取户籍、居住地对口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等方式登记入学,优先安排有完整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且与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并实际居住的学生入学,其次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学生。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级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取消任何名义的特长生招生。镇江市中山路小学、镇江市实验小学、镇江市红旗小学继续实行学位有限使用管理办法,即学校施教区范围内的住所对应的小学学位使用结束前,后继购房者家庭不承继该校的入学学位。

  各校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等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施教区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我局审核批准,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应报属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地的区域内招生,如需超出范围招生的,须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超过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在本校自愿直升的小学毕业生中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本校初中招生计划超过直升人数的,剩余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已经参加校内直升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

  义务教育学校应在8月1日通过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

  特殊教育招生

  各校要提前做好残疾儿童、少摸底调查工作,基础性数据报教育局教育科,在综合考虑适龄残疾儿童少家长的教育意愿、特殊教育专家的入学安置建议以及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指导其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

(1)适龄盲童、聋童: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
(2)适龄智障儿童:京口区特教中心。
(3)对于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普通学校或特殊学校应通过提供送教进社区、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随班就读(必须办理随班就读手续),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

  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各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13号)要求,对经过认定的镇江市A—D类人才子女,按照《镇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转学)服务指南》办理入学手续。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有意愿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免经电脑随机派位程序直接录取,并列入学校招生计划。

  转学

  1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适龄儿童、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准予其转学:

  (1)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者或户籍在本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学校走读有困难者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2)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2跨辖市(区)就读或转学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3施教区调整后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实施。现有在校生不得按调整后施教区转学,跨辖市(区)转学生到学生现家庭住址在学生入学起始级时所属的施教区对应学校登记、办理转学。

  4各校在7月12日和8月20日两次开通转学联系通道,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转学生信息,开学前一周(8月25日)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大市范围内不受理城区异地租住学生家庭(含大市内户籍和外来人口)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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