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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做好奖学金的综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
1。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院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人。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奖励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3%、8%。
2.单项奖学金
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学习进步等四项中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项均占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每人100元。
3。社会奖(助)学金
根据学院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定的社会奖(助)学金协议,进行评定。
第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
1.学院设立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评先及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管理、筹集和使用。
2.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全院学生评先、奖学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完成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院学生有关评先、奖学金评定的接待和咨询等工作。
3.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院内各奖学金的设立。
(2)制定各项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的政策,管理和使用各项奖学金的资金。
(3)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4)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5)审定先进班集体的评比结果。
(6)向董事会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各自合同或约定进行。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
凡我院在籍学生均有权申请。申请奖学金必须满足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