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抚顺市 望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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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激励我校研究生团结进取、刻苦钻研,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德、智、体全面发
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通过注册取得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
生学院,办公室会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
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保东
成员:马波、张英宣、孙铁、黄海峰、廖克俭、陈萍、杨翔华、
胡传顺、吴明、李奇安、刘金义、王丹、马振清。
秘书:
三、奖项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置的奖励奖项:
1、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全日制各类研究生,授予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0%。
2、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各类优秀毕业生,授予证书。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5%。
3、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证书。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5%。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入学考试、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奖金。
5、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奖励入学考试成绩突出、各学年学习、论文、科研及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各专业学生总数的30%。学校给予一定的奖金。
6、先进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学校给予荣誉及物质奖励。
第六条 其他奖项。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七条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各类奖项)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四、评奖标准
第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报校级优秀研究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学科、专业,学习刻苦勤奋,勤于思索,勇于创新;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实践能力较强;在科研等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以及班级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在活动中表现优秀并取得一定成绩。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5、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校园环境,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
1、达到校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
2、在任的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的干部。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具有一定得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第十一条 校级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1、各单项奖励之间不能兼得,单项奖励与奖学金可兼得。
2、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包括发表高水平或被四大刊源检索收录的论文、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三大奖项者,奖励2000元。
3、优秀考生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初试统考的考生在本门类排名前5%且第一志愿报考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审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审奖励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按学年度评审,评审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0%,分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比例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 5% 2000元 /年
二等 10% 1500元 /年
三等 15% 800元 /年
普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一学年,按初试统考成绩在本门类内评定奖学金。
第二学年,按第一学年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80%+综合表现赋分×20%
第三学年,按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开题成绩×20%+论文评阅成绩×20%+毕业答辩成绩×20%+科研成绩×20%+综合表现赋分×20%。
学制二年的专业评定标准如下:
第一学年,按初试统考成绩在本门类内评定奖学金。
第二学年,按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成绩=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50%+开题成绩×10%+论文评阅成绩×10%+毕业答辩成绩×10%+科研成绩×10%+综合表现赋分×10%。
科研成绩以在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取得专利、发明创新、撰写著作及科研成果奖项等作为评定依据。
综合表现以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日常行为表现,为同学、集体服务,导师的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贡献为评定依据。
研究生学院在每学年的九月评定上一个学年度的奖学金,毕业年级在六月评定本学年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个人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其中受记过处分以上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记过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任何奖励申请。
2、在评奖学年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论文工作各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5、综合考核不合格者。
6、各类考核中出现一票否决者。
第十四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获奖或高水平论文。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均由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学院会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各二级学院负责对相应奖项的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为研究生奖励评审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所有奖励奖项评审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各类奖项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核、公示、公布结果、表彰等6个环节。
1、申请人填写相应奖项申请表,填写后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交至所在学院。
2、评议确立初评人选,上报学校。
3、学校评审工作小组讨论、审核、确定初评获奖名单。
4、获奖名单面向全校公示。
5、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答异议。
6、学校公示期满后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八条 省、市级奖励从校级奖项中产生。
六、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级研究生试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2009。10。22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帮助广大研究生完成学业,特制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1、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硕士学
位研究生)、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学员,其中全日制研究生享受80%的比例,享受金额按国家规定。
2、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研究生助学金作为基本生活费按10个月平均发放。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学员每年6月一次性发放。
3、如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停发其助学金
学校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补注册后不再补发已停发的部分。
一学期缺勤累计四周,学校扣发一个月的助学金。第二、第三学年缺勤四周以上扣发本学年助学金。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学校从处分发文之日的次月开始停发其助学金,次学年取消其助学金的资格。
学校对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其助学金,休学的研究生在复学之日次月恢复发放。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