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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 要突破执法软肋

摘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法治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在教育法治领域又更为突出,前段时间《草案》的修正已经关注到教育类法律的执法困境,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以下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相信大家阅读完后肯定有了自己的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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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9-18 13:34
信息来源:
网络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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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 要突破执法软肋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法治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在教育法治领域又更为突出,前段时间《草案》的修正已经关注到教育类法律的执法困境,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要突破执法软肋,这样才能有效执法,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下面我们一起探索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要突破执法软肋的具体介绍,赶紧来看一看吧。

8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意味着历时五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在修改过程中的一次会议上,有位专家说出了自己的感受:自己做了几十年的教育工作,却从来没有用过教育法。如果只修改教育法的条文而不用,那修改又有什么价值?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中国法治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在教育法治领域又更为突出,在调查中发现各地都存在大量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政府行为,却未有一例因此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似乎在给人们暗示:教育类法律就是个摆设。

这次修正《草案》已经关注到教育类法律的执法困境,对许多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予以关照,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这种改变有助于让教育的法律条文变得可操作,但这仅是向便于教育执法迈出了一步。长期以来,教育类的法律执法难主要原因有:

一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缺陷。不少教育法律条文没有区分法律话语和政策文件话语的差异,无意中把法律写成政策文件,简单地用政策文件填充法律条文,使用了过多的抽象、宏观而没有确定性的概念,没有明确责权主体,没有明确责权边界,对所使用的概念没有明晰的界定,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引发了执法难。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多数教育类法律条文中没有写明这条的执行主体和执法主体,以至成为大家都觉得这条法律有用,但却人人感到与自己无关。如果没有明确谁有执法权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那么这种处罚是否合适?能否申诉?谁来受理申诉。如果这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教育类法律的执法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政府管理体制与教育法律文本的协调性不足,导致一些表述理想的教育法律无法落实。一些教育法律常与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相互抵消。例如,民办学校的管理客观上需要消除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多年的努力证明很难做到,于是就使得法律条文上写得很好的内容在现实中难以执行。

这次一揽子修改解决了眼前的“扎眼”问题,但突破教育法律的执法难,需要整个社会法治进程推进作为前提,同时也需要抓住这个机会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中考虑这些问题,尽可能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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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要突破执法软肋。

高考临近,越来越多的人关心的是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 要突破执法软肋,选哪个学校。对于关注教育类法律需正视执法难问题 要突破执法软肋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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