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榆林市
本科院校教委公办
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组织进行。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按综合考评结果评定。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和荣誉称号
等 级 |
标准(元/学年) |
评定比例 |
荣誉称号 | ||
一等专业奖学金 |
800 |
奖 金 |
720 |
全班人数5% |
三好学生标兵 |
荣誉奖 |
80 | ||||
二等专业奖学金 |
500 |
奖 金 |
440 |
全班人数10% |
校级三好学生 |
荣誉奖 |
60 | ||||
三等专业奖学金 |
300 |
奖 金 |
290 |
全班人数15% |
院(系)级三好学生 |
荣誉奖 |
10 | ||||
优 干 |
300 |
奖 金 |
240 |
1人/班+ |
优秀学生干部 |
荣誉奖 |
60 |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留级、试读;
(二)学年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累计二次者;
(四)学年三门课程不及格。
第七条 学年内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只能评定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 受校、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学生干部(含通报批评)不能参评。
(二)学年内课程有3门课程不及格,不能参评。
(三)综考和文化课成绩在本班后1/3者,不能参评。
(四)有吸烟、酗酒、打麻将、通宵上网及其他有伤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者,不能参评。
(五)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者,不能参评。
(六)不积极主动完成工作,贻误工作者不能参评。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同步进行。各学院(系)评定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处将结果报财务处。奖学金由各学院(系)领取,分十个月发放(每学期为五个月)。
第十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和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奖金全部扣发;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全校通报的,奖金分别扣发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