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济南市
本科院校教委公办
山东财政学院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由国家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凭个人信用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凡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五条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负责向我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第六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学校各承担50%。学校所承担的数额与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如实填写《山东财政学院学生诚信档案》;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严格遵守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2、居民身份证;
3、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4、由1名介绍人和2名见证人出具的贷款学生基本情况证明。介绍人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指定,见证人可以是借款学生家长、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或同班同学;
5、由班委会、班主任提供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材料;
6、家长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九条 按现行政策规定,我校实行贷款总额包干办法。我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年的贷款总额。学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学生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的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二级学院设立助学贷款评审小组,由院长、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分管副书记主持评审小组工作,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有效的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承诺有关还款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 办理申请助学贷款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份(新生为九月份)。申请贷款学生本人必须先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行为表现等进行初审后,填写《山东财政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经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复核同意后,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批后,符合贷款条件者,应填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银行、学校、贷款人、存放学生档案各一份),同时借款学生还须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送或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家长担当还款担保人。该表报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后,贷款人与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四章 计息办法及贷款年限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计息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的计息实行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年限。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年限延长为6年,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如需续贷,必须重新向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交申请,并对其贷款资格进行重新审查上报,符合条件者,提交银行给予续贷,否则,终止其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1、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贷款学生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者(如利用贷款大吃大喝等);
3、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4、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8、家庭经济状况已有好转,无需继续依靠贷款完成学业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视就读时间而定,全部贷款应在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就读期间,由政府承担贷款利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内利息由贷款人全额承担,逾期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勒令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确认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辅导员(或见证人)、介绍人必须在学生离校前对贷款学生进行谈话和诚信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多次或者提前偿还。如贷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可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并计收罚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者,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也可以与工作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毕业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由学校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和个人档案中说明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学校要通过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协议中承诺的条款向经办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要记入学生诚信缺失记录书,银行可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同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违约姓名及其他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大学生,个别条款如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1、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信息表
2、山东财政学院学生信用档案
3、学生诚信缺失记录书
4、山东财政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经办银行提供)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