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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院校教委公办
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为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从2000年起实行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均可提出助学贷款申请。
二、申请材料
包括学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贷款申请书、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贫困证明、父母及一位亲属(有独立家庭且有家庭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编、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三、贷款额度
助学贷款总额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标准(包括学费与基本生活费)。
四、助学贷款的领取发放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或每年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
五、利息
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利息自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利率政策执行
六、还款
借款学生离校时要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转移手续后方可离校。毕业后1至2年后开始还款,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
七、违约后果
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凡符合申请助学贷款条件且有意贷款的学生,由奖贷勤办公室在指定时间(校内通知)内统一组织办理申请手续,再由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中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或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或提供劳务服务,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深化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处奖贷勤办公室是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1.凡面向本校学生的具有勤工助学活动意义的岗位信息发布、聘用、工作考核、薪金发放及对聘用学生的奖惩均须经过奖贷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面向学生的勤工助学中介活动。
2.校内各部门需编制外用学生勤工助学,须报人事处进行岗位核定。
二、为保护学生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校学生均不得参加未经奖贷勤办公室核准的勤工助学活动。擅自参加者,后果自负,学校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和用工需求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聘用双方,均应遵守协议或约定,如必须变更或终止,应经过奖贷勤办公室。
五、勤工助学活动不能替代各种公益性劳动和各种教学实习劳动。
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业余原则,其时间、场所,不能挤占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时间和场所。
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八、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需向考生说明的问题
我校还设有各种等级的特困补助,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