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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一条 我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录取中,当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等级相同,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
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1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16000-20000元/生、年。
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依次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天津市考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如投档后排名在院校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二条 除天津市、江苏省考生外,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需参考专业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津沽学院于2005年开始招生,现已有8个系18个本科专业,在校学生4900余名。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各系负责人由天津师范大学相关专业院系负责人或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担任。学院还聘请了天津师范大学及其他高校的高水平教师和学术界、文学艺术界的专家、学者及外籍教师任教、讲学,以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优越的地理环境为津沽学院实现与母体校的资源共享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办学优势。已在校外建立实习实践基地57个,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国家及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的奖励或资助。 津沽学院以一种崭新的管理机制和模式运行着高等教育的教育与教学,充分利用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高等教育,以质量打造品牌,用特色谋求发展,努力将津沽学院办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