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专科院校教委公办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工程学类)或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②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测试、认定后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③个别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者,报经省招委会议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⑥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⑦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⑧省级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⑨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招委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误后方为有效。从2006年起,第①、②项加分照顾政策将予以取消。
(2)凡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第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可通过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介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