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
本科院校教委公办
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4]49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委联发[1995]13号《关于提高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及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条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凡被正式录取到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都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进步最快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授予师范类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授予非师范类学生,进步最快奖学金授予在相邻两学期期末考试中成绩大幅度提高的学生。
第三条 等级、金额及名额
(一)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按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评定,每学期每人415元;二等按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每学期每人365元;三等每学期每人215元,师范类学生普遍享有。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按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评定,每学期每人225元;二等按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每学期每人175元;三等按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每学期每人125元。
(三)进步最快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学期每人100元,二等每学期每人50元。进步最快奖学金名额不限,根据学生考试成绩而定。
(四)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名额的确定应遵循四舍五入原则。
第四条 评定办法。采用计分制考核评定,即以上一学期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平均分数排列名次,确定预选名单。排名进入前10%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一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前25%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二等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非师范类学生前45%的学生可参加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在本专业后50%、本学期成绩有大幅度提高且没有挂科现象的学生可以参评进步最快奖学金,其中各科平均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较上学期提高10分以上(含10分)者为一等,各科平均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较上学期提高5分以上(含5分)者为二等。
进入预选名单的学生根据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和奖惩情况计分排列名次,依次评出一、二等专业奖学金和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各系上报请附成绩详单,应包括文体成绩;其中参评进步最快奖学金的,要附有相邻两个学期的成绩对比情况说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期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及进步最快奖学金。
(一)受院系通报批评者。
(二)受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或指定考察课不及格及补考者。
(四)被院系宣布属于脏、乱、差寝室的全体成员。
(五)不配合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第七条 留降级学生停发一年专业奖学金,试读生、借读生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停学学生、休学学生在停学、休学期间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常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二)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系评选工作。由系办公室提供学生成绩和预选名单,辅导员组织综合评定和具体申报。各系评选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师范类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即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师范类学生和非师范类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初(3月份及9月份)评选上一学期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进步最快奖学金首次于第一学年末(6月份)进行评选,之后与专业奖学金及优秀奖学金同步评选发放。
(四)各系要将评选结果及时报学生处、学院审批,凡获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要在系内张榜公布一周,要将《奖学金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五)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发放;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追加金额、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进步最快奖学金也在评定结束后一次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